(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大地联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泉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恒。 上诉人贵州大地联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崇明县人民法院(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4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属装修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进行处理,应由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涉及不动产权益,不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应向乙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明确有效。因被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崇明县,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二○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顾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