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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3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14
摘要:(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茂森。 委托代理人张京华,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峰。 委托代理人张国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莉明。 委托代理人张国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
(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茂森。
  委托代理人张京华,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峰。
  委托代理人张国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莉明。
  委托代理人张国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媚婷。
  委托代理人张国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茂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茂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琳。
  委托代理人张茂云。
  原审第三人张茂兰。
  上诉人张茂森、上诉人张峰因共有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发生新情况,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 珍
代理审判员 马忆蔺
代理审判员 陈 俊
二○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彭奕佳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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