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7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天峰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丽菊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璟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诺涵 上列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沈叶,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天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天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天星 上诉人龙天峰、沈丽菊、龙璟、王诺涵因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27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天峰、沈丽菊、龙璟、王诺涵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龙天峰、沈丽菊、龙璟、王诺涵申请撤回上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龙天峰、沈丽菊、龙璟、王诺涵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