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7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冠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狄朝平,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坚波 上诉人上海冠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30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以判决本案可能影响案外人利益为由,认为不能直接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情况,系争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为上诉人,预购房屋权利人为被上诉人。现上诉人主张因被上诉人违约而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赔偿金,原审法院基于系争房屋在另案中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保全查封,而在受理后直接裁定驳回起诉,确有不当,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3066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