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惠祖。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鸿兴。 委托代理人孙晓琳,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铭强,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厉惠良。 上诉人华惠祖因与被上诉人张鸿兴、厉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3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华惠祖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华惠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华惠祖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2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14.50元,由上诉人华惠祖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承晔 审 判 员 周 菁 代理审判员 王益平 二○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靳 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