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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57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14
摘要:(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惠祖。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鸿兴。 委托代理人孙晓琳,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铭强,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厉惠良。 上诉人华惠祖因与被上诉人张鸿兴、厉惠良民
(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惠祖。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鸿兴。
  委托代理人孙晓琳,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铭强,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厉惠良。
  上诉人华惠祖因与被上诉人张鸿兴、厉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3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华惠祖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华惠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华惠祖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2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14.50元,由上诉人华惠祖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承晔
审 判 员 周 菁
代理审判员 王益平
二○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靳 轶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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