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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57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14
摘要:(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5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金海。 上诉人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
(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5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金海。
  上诉人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所涉纠纷发生在云南省安宁市,本案应由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XXX号,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二○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顾 克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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