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954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29
摘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9542号 原告奚某。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小宁,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奚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奚某、被告刘某某及委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9542号
  原告奚某。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小宁,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奚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奚某、被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小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奚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元月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即同居生活,同年3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生育。由于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双方矛盾越来越多,同年5月份双方开始分居。在此期间,原告建造了违章建筑,被告拿出了人民币(币种下同)3,000元,双方为此矛盾大增。同年7月18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因被告未到庭,故原告向法院撤诉。然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原告提供了结婚登记摘要和(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8201号民事裁定书等以证明其所述事实。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被告系2012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3月19日办理的结婚登记。原告所述其他情况不实,原、被告未曾分居,原告经常回家过夜。双方从恋爱起原告就没有工作,被告早出晚归的干活,为这个家尽力尽责。其对原告尚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被告提供了原告写给被告的承诺、建房合同、书信、抵押合同、詹某的诉状、督促执行通知书、原告婚前欠款清单、水费发票、2012年6月1日收据、2013年5月的收据、送货单、证明、手机短信、录音光盘等以证明其主张。
  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均系再婚。2012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2013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双方未及时沟通,以致夫妻关系失和。2013年8月9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于同年8月29日撤诉。2014年3月13日,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双方仍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来,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原、被告未能及时沟通,致夫妻关系失和,对此,原、被告均有责任。现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且在原告撤诉后,原、被告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被告均系再婚,应该更懂得婚姻殿堂的神圣,因为爱才接受彼此;因为已有充分准备,才步入该神圣殿堂。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创建地位平等、关系和睦、生活文明的婚姻家庭,夫妻和好是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奚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奚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唐宝根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娟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