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1892号 原告张某,女。 委托代理人黄燕,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男。 原告张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敏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燕、被告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性格内向,但又脾气暴躁,对原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从2013年7月至今,双方亦已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顾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700元。 被告顾某辩称,不存在家庭暴力,双方间主要矛盾系原告有外遇造成的,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外来务工人员,于2007年在嘉定打工期间自行相识恋爱,2008生育儿子顾某某,2010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因原告有外遇,遂引发夫妻矛盾。2013年7月,原告离家出走。2014年1月19日,被告在贵州省兴义市找到原告后强行将原告带回嘉定。不久,双方又分居。2014年2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坚决要求离婚;而被告则表示夫妻间尚有感情,希望原告回心转意,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派出所接报回执单、照片、手机录音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在养育子女、共同生活中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引起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有不忠于婚姻的行为,对此原告应引以为戒、切实改正,但双方间尚未出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形。今后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之情,及时纠正自身的不足,多以家庭利益、子女利益为重,夫妻间还是和好有望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顾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邹 敏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培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