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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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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亚南与郑州首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3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民一初字第4051号 原告潘亚南。 委托代理人赵彦涛,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首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旭茜,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宪彬,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潘亚南诉被告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民一初字第4051号

原告潘亚南。

委托代理人赵彦涛,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首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旭茜,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宪彬,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潘亚南诉被告郑州首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3)金民一初字第3895号民事判决书,后原告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郑民一终字第10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3)金民一初字第3895号民事判决,发回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亚南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彦涛,被告郑州首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宪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3月进入被告处工作,在进入被告处工作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到2012年12月31日被告才与原告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被告未依照法规给原告足额交纳社保。被告从2011年2月份才开始为原告交纳养老保险,2012年5月份开始交纳医疗保险,其中本应被告承担的社保费用,被告却强制从原告工资中予以扣除。2013年7月29日,被告在没有提前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无故将原告辞退,并且不予出具书面辞退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7月份工资及绩效工资,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不给。至2013年8月12号原告与被告沟通发放7月份劳动报酬被告仍然拒绝支付,一直拖欠至今。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7月份工资3100元,业绩提成41063.5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4100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未足额交纳社保造成的损失42656元(2008年3月-2013年8月);四、被告向原告支付代付通知金3100元;五、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7807元;六、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告在2011年3月份到被告处工作,被告为原告办理并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按时支付了工资,并与其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书,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本案起因是被告不讲诚信,利用职务之便,把公司客户据为己有,挖公司墙角。公司发现后,对原告进行了警告,公司再次发现以后,收缴了配发给原告的电脑,并通知原告到郑州公司报到,但是原告却没有到公司上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经理多次催促原告到公司办理手续及结清工资,但原告一直不来。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根据原、被告诉辩主张,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2、原告要求各项诉讼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入职时间:2008年3月-2013年8月共计6年。

证据1、邮政银行流水纪录2008年4月-2009年11月以天黛品牌名义与财务范云香名义打工资的转账凭证据[天黛商标隶属首芳(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院调取)。

证据2、老板何霞通话录音中,提到原告与被告6年工作关系的事实。何霞电话XXXXXXXXXXX,该号码同时在互联网宣传该公司招商加盟信息。该号码对外的信息是公司行为。

证据3、同事宋彦俊证词、视频录像。

二、辞退。

何霞辞退录音,证明被告违法将原告辞退的事实。辞退原因:1、怀疑原告去佛山出差期间,回到杭州时未及时回公司,在杭州玩了。(事因飞机延误至晚间12点到达杭州机场,(有机场出具的航班延误的证明)便住在杭州,于第二日购买火车票回上海办事处)。2、怀疑原告有想离开公司的想法,何霞说,是不是现在看林丹,宋彦俊离开公司了,公司就指望你了,给公司摆脸子看,认为公司离了你不能运转了是吗?原告说:不是。何霞:不是?不是为什么连续2个月都请假。3、要求原告想要离职要提前半年打招呼,原告考虑到半年后的事情无法预知,便没有答应,同时告诉何霞,可以提前3个月打招呼。4、何霞要求原告保证下半年不允许请假,原告考虑自身家庭实际情况,无法答应其无理要求。(因原告家在河南荥阳,工作地点在上海,每隔1-2个月需要回家探亲)。综上原告无法答应何霞提出的其条件,何霞便说做不到走人,明天就走。并抢走原告工作电脑。(通话录音中何霞提到,让原告离职多正常啊,让其写辞退书,并称:一个字都不会给你写)

三、3家公司真实关系。

幕后老板何霞夫妇利用其夫家庭亲人身份注册公司事实。(为什么何霞不做法人,她是在上街区农村信用社工作,据其老公讲过是上街区农村信用社主任。其二担心受到法律制裁时受处分)。

三家公司的法人及股东关系说明:表面看虽然三家公司为独立法人,其实是何霞利用其老公张旭辉直系亲属身份注册公司,运用一套人员班子运作三家公司,经营同一业务,规避法律风险,三家公司实为关联企业。A、首芳(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郑大发,股东:张文正(张旭辉父亲),监事:张旭辉(何霞老公)。该公司成立初期股东为张旭辉,2012年12月变更股东为张文正。B、首芳(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张福梅(张旭辉的姐姐),股东:张旭茜(张旭辉的妹妹)。C、郑州首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张旭茜(张旭辉妹妹)

四、原告在首芳(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首芳(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

证据1、代表首芳(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加盟合作合同、代表首芳(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加盟合作合同。

证据2、公司的来信件的信封,背面日期为2010年12月16日,首芳(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潘亚南收,地址:长宁区长宁路969号兆丰花园902,该公司办事处地址。

证据3、宋彦俊证言证词,录像视频。

证据4、法人委托书,代表首芳(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前往福建平潭签订合黛spa合作合同。

五、拖欠7月份工资和3月-7月绩效工资的事实。

证据1、何霞录音。

证据2、代表首芳(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绩效工资:山东济南19.98万,河北邢台16.8万,辽宁营口16.8万,广东佛山19.98万)。

证据3、宋彦俊证人证言,以及视频录像,证明提成标准。

六、关于社保。

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社保局纪录是从2011年2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2012年开始以郑州首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原告缴纳,基本医疗。但是事实上,缴纳社保的费用都是从原告的工资中扣除的,并且由原告承担了一部分应当由单位承担的部分。

以2012年6月份为例: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