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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民小字第147号 
 
 法定代表人贾红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浩,男。 
 被告李自红,男。 
 被告李要军,男。 
 被告李尽良,男。 
 被告李妮旦,女。 
 被告李春元,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自红、李要军、李尽良、李妮旦、李春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胡冠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