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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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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州中克农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79号 原告郑州中克农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西清。 委托代理人黄海豹。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钞磊。 委托代理人焦德胜。 原告郑州中克农业科技咨询有限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79号

原告郑州中克农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西清。

委托代理人黄海豹。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钞磊。

委托代理人焦德胜。

原告郑州中克农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克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驿城区国土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亚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海豹,被告驿城区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焦德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克公司诉称,2008年12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技术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就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研究项目进行技术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并交付了工作成果,包括:1、区级规划修编大纲、文本及相应图件(六套);2、乡级文本及相关图件(六套);3、电子数据光盘(六套)。被告在收到上述成果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服务费330000元。

被告驿城区国土局辩称,原告起诉属实,被告确实接收了原告完成的工作成果,并且已实际投入使用。没有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的原因是:当时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时间紧张,因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的修编工作也系由原告提供的技术服务,为了和市国土局的土地规划修编衔接一致,故被告直接和原告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而未公开招标,不符合财政支付的相关规定,故该笔费用没有得到财政审批,被告也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该笔服务费。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技术合同》一份,约定:1、被告委托原告就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研究项目进行技术服务;2、提交的成果包括:A、区级规划修编大纲、文本及相应图件(六套);B、乡级文本及相关图件(六套);C、电子数据光盘(六套);3、服务费总额为330000元,合同签订后一月内付20%,成果完成后付60%,剩余20%等全部通过评审并提交成果后一周内付清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驿城区国土局提供了技术服务,并于2012年12月将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成果交付于被告驿城区国土局,被告接收后并按原告提供的工作成果投入使用至今。后原告以诉讼理由来院起诉,酿成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技术合同》、电子数据光盘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在卷,经当庭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技术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驿城区国土局委托原告中克公司就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研究项目进行技术服务,故双方形成技术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依约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成果并交付被告使用至今,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该笔服务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下欠服务费33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中克农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下欠服务费330000元。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如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