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电视剧现儿童吃果冻噎死情节 旺旺公司诉侵权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16
摘要:电视剧现儿童吃果冻噎死情节 旺旺公司诉侵权
  因电视剧《长大》中有一个4岁女童吃旺旺果冻噎死情节,南京福旺食品有限公司和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该剧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遂将电视剧的四家出品公司起诉至法院。今天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两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两名原告称,2015年初,电视剧《长大》在东方卫视、天津电视台播出。该剧第7集有个桥段,由陆毅饰演的男主角周明是医院外科主任兼导师。这天,他在救治一名儿童时,突然回忆起自己的女儿梅梅去世的情景。原来,梅梅缠着爸爸不让他去上班,为了哄孩子,周明拿出一包果冻给梅梅吃,还让她不要告诉妈妈,悲剧由此造成,梅梅吃果冻造成窒息,最终没有抢救过来。剧中可以看到,男主角递给他女儿的是“旺旺果冻”。在梅梅因吞食果冻致死后,又出现了一个放置在桌上的果冻近景特写。

  两原告称,这些连贯的镜头,让观众内心确认小女孩是因吞食旺旺果冻致死。在播放该剧的网络播放平台的弹幕上,有观众发出“旺旺”、“是旺旺果冻”、“以后不能给小孩子吃果冻”等强烈降低原告社会评价的评论。由于电视剧《长大》使用素材不当,导致两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旺旺蒟蒻果冻产品销售额不断下降的后果。

  两原告认为,以上行为已构成名誉权侵权,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对侵犯两原告名誉权的镜头予以删除或进行马赛克模糊处理;在目前播放电视剧《长大》的网络播放平台显著位置发表为两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的声明;赔偿损失20万元。

  被告上海东霈公司、上海尚世影业公司、北京华美时空公司共同辩称,涉案电视剧第7集确实出现了小孩吞食旺旺果冻被噎死的镜头。不过,旺旺果冻作为道具出现的时间很短,一般观众不会刻意注意到。即便被少数人注意到,剧中出现果冻噎死儿童镜头,也不影响观众对儿童食用果冻具有危险性的认知。剧中弹幕量很大,但对果冻本身的评论很少,也没有对旺旺品牌作出评价。因此,系争镜头并未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三名被告还指出,原告提供的资料显示,200克包装旺旺蒟蒻果冻从2014年10月起销量走低,而涉案电视剧从2015年1月才首播,且2015年3月至8月,该款果冻销量均高于2014年8月至12月的销量。

  被告深圳腾讯公司辩称,公司合法取得电视剧《长大》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取得了广电总局发行许可证,无任何过错。在收到应诉材料后,已对涉案镜头做了模糊处理,但这并不表示其认可自己的行为侵权。电视剧剧情反映了果冻产品本身的安全隐患,加上食用方法不当,造成了小女孩噎死。艺术来源于生活,涉案剧情属于合理的艺术创作。根据镜头数据分析,使用旺旺果冻产品作为道具,出现时间极短,不存在特写,一般观众看不清楚,电视剧制作方无诽谤的主观故意。公司未侵害原告名誉权,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电视剧《长大》中涉及旺旺果冻的镜头一闪而过,时间较短,没有刻意突显该品牌,一般人难以感知。涉案电视剧将旺旺果冻作为道具使用,客观反映了果冻产品本身固有的特性,没有夸张扭曲或虚构其特性而陷旺旺品牌形象于不利,没有让观众产生食用旺旺果冻较之其他品牌的果冻产品更具有危险性的认知。因此,制作方主观上不存在贬损旺旺果冻产品品牌的故意,行为上也不具侵害性,使用旺旺果冻道具的行为系正当合理。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电视剧使用旺旺果冻道具正当合理

  涉案电视剧使用旺旺果冻这一道具是否正当合理,又是否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呢?该案承办法官徐进认为,影视作品情节贴近生活,影视创作中使用带标识的现实产品作为道具,无需经过该产品品牌所有权人同意,符合艺术创作规律,也是国内外惯例。当然,使用道具应当正当合理,必须结合剧情需要,符合艺术表现手法,符合生活常理及一般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

  徐法官同时指出,企业对影视制作为虚构情节合理使用其产品作为道具应具有容忍义务。原告认为现实中旺旺果冻从来没有噎死人,故涉案电视剧情节中表现旺旺果冻噎死人属于诽谤。虚构情节是影视制作应有的表现手法,只要虚构的情节在剧情需要的合理范围内恰当反映剧中道具本身固有的特性,没有脱离公众对现实产品的普遍认知,即使将现实生活中没有发生过的事件搬上荧幕,也不应构成诽谤。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