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浦刑初字第85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24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8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乙。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
(2014)浦刑初字第8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乙。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沈乙酒后驾驶悬挂牌号为闽EBXXXX的轿车沿上海市浦东中环线(内圈)由东向西行驶至中环线(内圈)济阳路路口时,撞击前方由被害人梁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GSXXXX的小型客车。经鉴定,被告人沈乙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8mg/ml。被告人沈乙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沈乙赔偿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3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被告人沈乙被当场抓获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乙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证人沈甲的证言,相关驾驶证、行驶证、相关车辆信息、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证人王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物损评估意见、物损照片及勘估表,调解申请书、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受案登记表、接警单和查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乙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乙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乙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5日起至2014年3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瑾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