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17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国兴,上海张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捷 代理审判员 钱丽娜 代理审判员 林丽丽 二○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严佳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