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27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24
摘要:(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27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不都海木。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阿不都海木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4)闸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
(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27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不都海木。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阿不都海木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4)闸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阿不都海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查缴的毒品予以销毁,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阿不都海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阿不都海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阿不都海木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阿不都海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阿不都海木撤回上诉。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4)闸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征宇
审 判 员 郁 亮
代理审判员 姜琳炜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 赟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