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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99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28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9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辩护人仲剑峰,上海市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
(2014)浦刑初字第9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辩护人仲剑峰,上海市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仲剑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与父亲王某某、母亲奚某某至本市浦东新区唐镇王港暮一村丁家宅XXX号其岳母被害人俞某某家中,因车辆使用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互相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拳击被害人俞某某右耳处,致俞某某右耳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俞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遗留右耳听力障碍(听力下降≥41dBHL),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王某接公安人员电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俞某某人民币八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俞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丁甲、丁乙、王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有关的病史材料、和解协议书、收条、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俞某某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美玲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颖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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