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二中刑终字第945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维芳。 辩护人沈亮,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秦培金,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上海百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储元美,女,1956年1月1日出生于上海市。 原审被告人曹某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上海百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人唐维芳、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黄浦刑初字第957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唐维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1)黄浦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中判处唐维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上海百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唐维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唐维芳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宣判前委托辩护人,符合相关规定。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没有通知辩护人参与诉讼,剥夺了当事人获得辩护的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刑初字第95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费 晔 审 判 员 沈 燕 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