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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刑初字第27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31
摘要:(2014)青刑初字第2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文金。 辩护人黄东、郭慧,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4]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
(2014)青刑初字第2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文金。
  辩护人黄东、郭慧,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4]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3年3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金及其辩护人黄东、郭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王文金的供述;被害人颜某的陈述,证人陆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监控录像光盘;验伤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属性鉴定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员信息,车辆信息;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发经过,110接警登记表;收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指控,2013年11月16日23时6分许,被告人王文金醉酒后驾驶苏NN3422小型普通客车,沿上海市青浦区东徐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某路路口处,适遇被害人朱某某醉酒后未戴头盔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且悬挂其它车辆号牌(沪XXXXX)的未经依法登记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并搭载被害人颜某,沿某某路由西向东未按信号灯规定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朱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颜某受伤及两轮摩托车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王文金驾车逃逸。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王文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3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王文金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文金家属向被害人朱某某的近亲属支付了丧葬费人民币3万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文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文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审判。
  被告人王文金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还以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已向被害人朱某某家属作出部分经济赔偿、被害人朱某某亦有过错等为由,请求法庭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6日23时06分许,被告人王文金醉酒后驾驶苏NN3422小型普通客车,沿上海市青浦区东徐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某路路口处,适遇被害人朱某某醉酒后未戴头盔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且悬挂其它车辆号牌(沪XXXXX)的未经依法登记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并搭载被害人颜某,沿某某路由西向东未按信号灯规定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朱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颜某受伤及两轮摩托车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王文金驾车逃逸。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王文金和被害人朱某某案发时提取的血样进行检验,被告人王文金案发时每100毫升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92毫克,被害人朱某某案发时每100毫升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96毫克。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王文金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朱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颜某无责任。
  另查明,2013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王文金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文金的家属向被害人朱某某的近亲属支付了丧葬费人民币3万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文金的家属代为缴纳赔偿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王文金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颜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陆某某的证言笔录,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车辆属性鉴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员信息,车辆信息,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案发经过,110接警登记表,收条,本院的代管款收据,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被告人亦作了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文金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文金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和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以被告人王文金具有自首情节,已缴纳了部分赔偿金、被害人亦有过错等为由,请求法庭予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故本院予以采纳,但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不予采纳。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文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审 判 长 汪爱珍
人民陪审员 王剑影
人民陪审员 邵 勇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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