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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芦法刑初字第7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02
摘要: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芦法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芦法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2月14日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5日6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湘BONG98小型轿车搭载其妻子被害人廖某,沿株洲市芦淞区境内的320国道由南往北行使至株洲市芦淞区白关小学门前路段时,越中间黄线行驶,与对方车道正常行驶的湘B36729中型自卸货车正面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告人杨某受伤、被害人廖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株洲市交通局交警支队芦淞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害人廖某的父亲对被告人杨某表示谅解,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本院委托被告人杨某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杨某进行了社区调查评估,司法行政机关经调查,建议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中并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受理交通事故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株洲市人民医院出具的伤情介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毒物鉴定意见书、法医检验尸体分析意见书、株洲市众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人口信息材料、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取得了被害人廖某父亲的谅解,且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其居住地所在司法行政机关亦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杨某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杨某应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于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同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叶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齐玲俐
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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