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刑初字第10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德良。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德良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德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5日O时25分许,被告人王德良驾驶牌号为豫PDXXXX的重型卡车装载沥青至本区高桥镇大同路、浦东北路路口一临时施工区域处倒车卸货时,因疏于观察将在车后施工的董岳东当场碾压致死。 案发后,被告人王德良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德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法制网,且有证人朱某某、位某某、程某某的证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有关谅解书、案发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良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德良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减轻处罚。被害人亲属已获得赔偿,并对被告人王德良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德良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德良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副 庭 长 肖 波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邱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