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刑初字第10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法制网,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至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倪某某以本人身份资料分别向招商银行等3家银行申领信用卡,在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持卡透支消费、取现,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至案发累计拖欠上述银行本金共计人民币40,340.76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10年8月,被告人倪某某向招商银行申请信用卡1张(卡号:XXXXXXXXXXXXXXXX),后于2011年5月至2013年5月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取现,至2013年5月11日最后一次还款1,500元后再未还款,至案发时累计拖欠本金9,523.82元。 2011年4月,被告人倪某某向广发银行申请信用卡1张(卡号:XXXXXXXXXXXXXXXX),后于2011年10月至2013年6月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取现,至2013年6月29日最后一次还款100元后再未还款,至案发时累计拖欠本金13,215.51元。 2012年11月,被告人倪某某向交通银行申请信用卡1张(卡号:XXXXXXXXXXXXXXXX),后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取现,至2013年6月13日最后一次还款400元后再未还款,至案发时累计拖欠本金17,601.43元。 2014年1月6日,被告人倪某某因涉嫌广发银行信用卡诈骗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银行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领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催收记录、迟缴通知函、报案警告函、律师函、情况说明、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违反信用卡管理制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坦白交代的罪行较重,当庭又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俊英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