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刑初字第10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申请了信用卡1张(卡号:XXXXXXXXXXXXXXXX),后持该卡取现,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7,500元,至2013年4月7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11年9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申请了信用卡1张(卡号:XXXXXXXXXXXXXXXX),后持该卡取现、消费,至2012年12月25日最后一次还款,共计透支本金2,475.77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11年9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申请了信用卡1张(卡号:XXXXXXXXXXXl9001),后持该卡取现、消费,至2013年6月25日最后一次还款,共计透支本金2,829.51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11年8月5日,被告人孙某某向兴业银行申领了信用卡1张(卡号:XXXXXXXXXXXXXXXX),后持该卡取现、消费,至2013年7月5日最后一次还款,共计透支本金27,185.33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共计透支本金39,990.6l元。 2014年1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透支工商银行信用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自己透支兴业银行信用卡的犯罪事实。 2014年1月7日,被告人孙某某已向中国工商银行归还透支的本金。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孙某某退缴了兴业银行透支的本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朱某某的证言、银行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领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催收记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信用卡管理制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法制网,予以支持。孙某某具有坦白行为,当庭又自愿认罪,并已归还透支的本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缴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孙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俊英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