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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96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03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9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 辩护人龚桂华,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
(2014)浦刑初字第9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
  辩护人龚桂华,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辩护人龚桂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2日8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BH911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明路东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高科西路路口遇绿灯向东右转时,因疏于观察而未让同向非机动车道内直行的电动自行车先行,造成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头右部与电动自行车左侧相碰撞,致使驾驶电动自行车被害人张某某倒地遭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碾压致头、胸部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结合其当庭自愿认罪,及对被害人家属所做赔偿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凌 鸿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佘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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