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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117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03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11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乙。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10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4)浦刑初字第11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乙。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10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9日凌晨2时20分许,被告人陈乙酒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春晖路25弄居民小区内,为发泄心中郁闷,持随身携带的钥匙,无故划擦被害人赵某某、顾甲、沈甲、刘某、陈甲、黄某某、汤甲、唐某某、蒋某某、周某、施某、沈乙、高某某、毛某某、徐某某、汤乙、卫某、冯某某、胡某某、顾乙等人停放于小区主干道旁固定车位上的车辆20辆。经鉴定,上述车辆的物损共计人民币28,590元。
  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陈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家属已帮助其赔偿了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某、顾甲、沈甲、刘某、陈甲、黄某某、汤甲、唐某某、蒋某某、周某、施某、沈乙、高某某、毛某某、徐某某、汤乙、卫某、冯某某、胡某某、顾乙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物损评估意见书、物损照片、调取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相关视频截图、赔偿协议、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乙任意毁损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能够自愿认罪,家属积极帮助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量后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被告人陈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俊英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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