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刑初字第10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宏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1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宏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宏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7日凌晨,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艾路XXX弄XXX号XXX室查获被告人王宏根藏匿于该处的白色晶体2包、绿色粉末1包,并当场抓获被告人王宏根。经检验,上述36.91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0.13克绿色粉末中检出大麻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宏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某、范某某的证言,相关搜查笔录、称量记录、毒品照片、扣押清单和收缴毒品专用收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相关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相关强制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劳动教养决定书、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宏根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宏根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宏根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一贯表现,酌情予以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宏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副 庭 长 肖 波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邱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