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刑初字第10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输液诊疗活动,2012年5月lO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局罚款人民币4,000元,2013年7月19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局罚款人民币10,000元。2013年12月19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中心村蔡家圈宅4l号201室内为患者黄某某进行诊疗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到案后,被告人任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案发经过,被告人任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相关物品予以没收。 被告人任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副 庭 长 肖 波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邱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