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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刑初字第26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03
摘要:(2014)虹刑初字第2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家政。 辩护人田志华,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家政犯受贿罪,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
(2014)虹刑初字第2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家政。
  辩护人田志华,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家政犯受贿罪,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家政及其辩护人田志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家政于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间,利用其担任上海出版印刷物资公司印刷新材料业务部经理,主要负责客户联系、业务接洽、货物品种进销价格的商定、货款收付等职务便利,在与上海齐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购销塑料薄膜的业务过程中,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赠送的价值人民币12万元的丰田牌凯美瑞轿车1辆及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徐家政主动向其所在单位投案,并在检察机关协助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家政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上海出版印刷物资公司出具的被告人徐家政的职务证明,证人陈某、单某某的证言,涉案关系人赵某某的供述笔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档案机读材料》,调取的《材料代理采购协议》及相关财务凭证等书证,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丰田牌凯美瑞轿车的相关资料,中国农业银行上海花园路支行出具的《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家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家政犯受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家政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为维护国有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保护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家政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
二、追缴赃款、赃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卞 飙
人民陪审员 唐艳珍
人民陪审员 徐化景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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