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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刑初字第29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03
摘要:(2014)嘉刑初字第2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2001年3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9000元;2008年4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处行政拘留14日;2008年11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
(2014)嘉刑初字第2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2001年3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9000元;2008年4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处行政拘留14日;2008年11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2010年1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1年9个月;2012年12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责令社区戒毒3年;2013年2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责令社区戒毒3年;2013年9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3年11月4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4]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马依雯、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24日2时许,被告人曹某至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黄家花园路某某号,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放于办公桌抽屉内价值人民币2300余元的海尔牌笔记本电脑1台,后在移赃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日,曹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15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同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笔记本电脑已由公安人员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林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辨认笔录、工作情况,上海市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关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曹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曹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赃物已缴获发还、曹某有前科劣迹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2014年4月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书 记 员 朱燕佳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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