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闵刑初字第62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04
摘要:(2014)闵刑初字第6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乙。 辩护人郭文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4]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2014)闵刑初字第6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乙。
  辩护人郭文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4]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秀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乙及其辩护人郭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5日,上海A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制衣”)与上海B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实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人孙乙作为出租方A制衣的法定代表人决定A制衣将位于本市闵行区×镇×路XXX号建筑面积2800平方米的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B实业改变用途经营群租房。B实业的孙某某、戴某某(均已判刑)在承租该厂房后,未经审批、设计,擅自将厂房内部改建为群租房(酒店式公寓)的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胡某某(已判刑)等人施工,施工人员既无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又未制定相关安全监督规定和采取相关安全措施,擅自施工,并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将部分已装修改造好的房间出租牟利。被告人孙乙作为出租方的主要负责人,负有对承租单位B实业的安全生产作业统一协调、督促、管理的责任,却在未得到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下同意承租方大面积进行厂房改造;在发现承租方违规拆除承重墙及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未及时有效进行劝阻,亦未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以致留下事故隐患。2012年l2月10日14时30分许该厂房在施工改建期间部分坍塌,造成申某某、李某某、周某某三名租客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8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乙主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A制衣向三名被害人家属进行了全额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某、许某某、孙甲、赖某某、戴某某、何甲、何乙、何丙、何丁、何A、钱某某、周某某、申某某、刘某、王甲、瞿某某、李某、薛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同案犯孙某某、戴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基本信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事故现场照片,冲击钻、榔头的照片,《陈行路公寓房租赁明细表(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浦江镇l2.10坍楼事故经济损失’’统计表》,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的《浦江镇原陈行服装一厂局部倒塌厂房现状调查检测报告》,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上海A制衣有限公司“12.10”较大坍塌事故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函》和《上海A制衣有限公司厂房“12.1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乙在出租厂房及承租方装修改造工程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厂房坍塌事故,并致三人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8万余元,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孙乙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乙作为A制衣的法定代表人向三名被害人家属进行全额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孙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黄 江
代理审判员 黄娄莹
人民陪审员 陈务宁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劳玉华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