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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123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04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12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乙。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乙犯虚开发票罪,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
(2014)浦刑初字第12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乙。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乙犯虚开发票罪,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间,被告人陆乙在担任上海某某采购员期间,为偷逃税款,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虚开了五张销货单位分别为上海田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锐哲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青荣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笑愚建材有限公司、上海钦年贸易有限公司,购货单位为上海某某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840,000元,上述发票已交上海某某入账。经税务机关鉴定,上述发票均系假票。
  2013年11月14日,被告人陆乙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陆某的证言笔录,虚开发票的发票联,税务机关出具的鉴定证明、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陆乙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乙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乙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陆乙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陆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乙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陆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陆光怡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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