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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122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04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12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2014)浦刑初字第12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起,被告人黄某购进德国产的沐舒坦口服液药品(100ML/瓶),并利用互联网以每瓶人民币30元至55元不等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2013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某居住地查获待销售的上述药品35瓶。另经查,被告人黄某累计已销售上述药品20瓶。经鉴定,涉案的沐舒坦口服液均系按假药论处的假药。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公安机关网上调取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相关照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出具的假药认定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黄某的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决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赃物,依法予以没收。
  黄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陆光怡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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