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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刑初字第41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08
摘要:(2014)奉刑初字第4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4]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24日公开
(2014)奉刑初字第4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4]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至11月7日间,被告人夏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网上认识他人并从其处获取网上百家乐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并谈妥以赌博下注资金的千分之十作为回扣。后被告人夏某某在本区金汇镇金汇西街58号三楼东侧居民房内,向杨某、闫某提供账号和密码以网络投注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共计人民币4000余元;另被告人夏某某与牛某甲(另处)谈妥二八分成后,提供账号和密码让牛某甲供他人网上百家乐赌博使用,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
  被告人夏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闫某、牛某乙的证言,同案关系人牛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照片、上网记录,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制作、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二罪并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良好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奉刑初字第1104号被告人夏某某刑事判决主文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拘役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4年9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查获的三星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簿册二本、书刊一本予以没收。
  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曹国强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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