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虹刑初字第5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09
摘要:(2014)虹刑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受理后,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
(2014)虹刑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受理后,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已由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为由,将该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一并审查起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5日以沪虹检诉刑追诉(2014)2号起诉书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郭某某于2012年12月8日18时许,在本市虹口区西江湾路XXX号凯德龙之梦商场六楼金逸影城旁的直达电梯内,趁同乘电梯的被害人王某某不备之机,窃得其上衣右侧口袋内价值人民币396元的HTC牌G6型手机一部,逃离现场后在轨道交通八号线虹口足球场站站台上被公安民警查获,并当场缴获上述手机。
  2、被告人郭某某于2013年12月18日11时许,在本市静安区北京西路XXX弄XXX号上海市儿童医院门诊大楼二楼门诊处,趁被害人胡某某不备之机,窃得其上衣右侧口袋内价值人民币610元的HTC牌Z710E型手机一部,后在逃逸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查获,并当场缴获上述手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胡某某的陈述,证人倪某某、殷某某、史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及调取的《监控视频》及相关截图,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工作情况》,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及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被害单位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桑家旺
审 判 员 凌 琳
人民陪审员 王国华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葛立刚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