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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刑初字第20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09
摘要: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杭拱刑初字第206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013年2月14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2月27日因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不按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杭拱刑初字第206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013年2月14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2月27日因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警大队罚款共计2562元;2013年3月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3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关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14)1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文霞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红色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石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石祥路303号附近时与机非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导致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在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急诊室救治时被随即赶到的交警查获涉嫌醉酒驾驶,后其由该医院医护人员抽取血液。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5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呼吸酒精含量检测单、乙醇检验报告、证人潘某的证言、驾驶资格查询结果、事故车辆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视听资料、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少丽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陈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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