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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铁刑初字第1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10
摘要:(2014)合铁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某。 被告人贾某某。 被告人叶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 上列四被告人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蚌埠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
2014)合铁刑初字19号
  公诉机关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某。
  被告人贾某某。
  被告人叶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
  上列四被告人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蚌埠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合铁检刑诉[201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某、贾某某、叶某某、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丁永忠,被告人葛某某、贾某某、叶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2日18时许,法制网,被告人葛某某在铁路合肥工务段桥头集轨料基地盗窃废旧钢轨6根,共重431.5千克,价值人民币1251.35元。当日22时许,葛某某又邀约被告人贾某某、叶某某、李某某盗窃夹板钢轨7根,共重857千克,价值人民币2485.3元。当日23时许,公安人员将正在转运赃物的四人抓获,被盗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合肥工务段。
  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某某、贾某某、叶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合肥工务段报案材料,证人陈某某、杜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司磅记录、刑事摄影、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和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巢价证鉴[2014]10号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贾某某、叶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盗窃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为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2014年4月1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宝智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范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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