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闸刑初字第3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英。 指定辩护人陈镞锋,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金融刑诉[201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英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光、马烨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英及辩护人陈镞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起,被告人李英用其丈夫杨某某的身份证向中国建设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后,持卡进行透支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截至案发,李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97,法制网,900元,经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催收超过三个月,李仍拒不归还所欠款项。 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英在河北省沧州市西高铁站前广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月28、29日,被告人李英的家属代其向中国建设银行退赔了人民币共计17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中国建设银行提供的报案材料,包括申请表、交易明细、催收记录等,证人杨某某的证言笔录及其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被告人李英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后,仍拒不归还所透支银行款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英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银行部分本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上述情节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英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陶琛怡 代理审判员 高 欣 人民陪审员 黄泉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严艳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