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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铁刑初字第1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10
摘要:(2014)杭铁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李胜。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杭铁检刑诉[20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胜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
2014杭铁刑初字15号
  公诉机关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李胜。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杭铁检刑诉[20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胜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1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李胜在嘉兴火车站五号站台K111次旅客列车16号车厢门口,趁旅客上下车拥挤之机,从旅客罗某某的裤后袋内窃得钱包1只,内有人民币1300元等财物,后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缴获的赃款赃物,经公安机关确认后已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公安民警姜志国制作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刑事摄影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胜犯盗窃罪,法制网,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1日起至2014年8月10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沙 丽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靖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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