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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铁刑初字第1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10
摘要:(2014)杭铁刑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杭铁检刑诉[20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夺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
2014杭铁刑初字16号
  公诉机关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杭铁检刑诉[20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夺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5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在宁波火车站候车室10B候车区,看见正坐着候车的女旅客周甲脖子上挂着项链,遂生抢夺歹念,先走到周的面前夸其项链漂亮,随即伸手一把将项链拽下,转身逃跑,坐在周身旁的同行人见状后,起身追赶并大喊。正在值勤的民警闻讯后在13B候车区通道附近将被告人刘某人赃俱获。缴获的赃物翡翠项链经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经公安机关确认后已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甲的陈述,公安民警袁闰宝制作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人周乙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刑事摄影照片,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5日起至2014年7月4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法制网,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沙 丽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靖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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