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刑初字第6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廖玉林;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永亮,上海刁骅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玉林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湛英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玉林及其辩护人胡永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至2012年6月间,被告人廖玉林分别向中国民生银行等多家银行申领了信用卡,累计透支银行本金人民币233,748.68元,其中:中国民生银行38,448.92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3,879元、招商银行7,151.70元、交通银行116,625.80元、华夏银行12,340元、广东发展银行19,996.26元、平安银行25,307.00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13年12月20日,被告人廖玉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玉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平安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催收记录,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玉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恶意透支银行本金人民币共计23.3万余元,且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廖玉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廖玉林认罪、悔罪为由,请求对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玉林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廖玉林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贝冬梅 人民陪审员 董孟范 人民陪审员 丁海华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顾菊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