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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刑初字第30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17
摘要:(2014)普刑初字第302号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普刑初字第3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12月23日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市,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因本案于2013年12月
(2014)普刑初字第302号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普刑初字第3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12月23日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市,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4)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全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居住的本市古浪路XXX弄X号上海某某面料复合有限公司职工宿舍,趁同宿舍的被害人张某外出之际,窃得其放于柜子内的卡号为6215XXXXXXXXXXX1962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及写有密码的纸条一张,后在银行ATM机上提取现金人民币9500元。

2012年1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赃款人民币9500元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张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监控录像截图,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物证照片,银行对账单及账户查询,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赃款已被公安机关追缴,被害人损失得到弥补,可对被告人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14年7月22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唐慧琴

二0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殷轶群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审 判 员 唐慧琴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殷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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