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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刑初字第34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17
摘要:(2014)普刑初字第344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普刑初字第3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85年5月10日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宿豫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6日被上海市公
(2014)普刑初字第344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普刑初字第3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85年5月10日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宿豫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4]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其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徐某结识被害人徐某,谎称自己未婚骗取徐某信任并与之交往。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徐某谎称自己开公司但资金匮乏,骗取被害人徐某人民币2万元。

2013年12月25日,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盗窃在本市铜川路2188弄47号402室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建设银行上海分行明细对账单、物证照片、上海农商银行活期历史交易明细查询,谅解书,上海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接报回执单以及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徐某酌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4年6月24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谭佳怡

二0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顾 洁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


代理审判员 谭佳怡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顾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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