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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30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21
摘要:(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307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买买提江·吾买尔。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买买提江·吾买尔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黄浦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
(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307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买买提江·吾买尔。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买买提江·吾买尔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黄浦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买买提江·吾买尔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原判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十一个月八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一个月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买买提江·吾买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买买提江·吾买尔及翻译人员美丽古丽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买买提江·吾买尔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买买提江·吾买尔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现上诉人买买提江·吾买尔要求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买买提江·吾买尔撤回上诉。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稷栋
代理审判员 张莺姿
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
二○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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