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刑初字第148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宗保。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1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宗保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卫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宗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下旬某日晚,被告人胡宗保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秋岚路绿洲三期、四期大门对面,将0.4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次月11日,被告人胡宗保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和工作情况记录、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宗保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宗保有立功表现,且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宗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2014年5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丁晓青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饶伊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