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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铁刑初字第1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22
摘要:(2014)宁铁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同年2月28日转取保候审。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宁铁检刑诉[20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
(2014)宁铁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同年2月28日转取保候审。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宁铁检刑诉[20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G7030次列车停靠无锡火车站时,将旅客陆某某放在该次列车7号车厢大件行李处的一只“RIMOWA”行李箱窃走。后被告人孙某某携赃乘火车返回苏州暂住地。陆某某发现行李箱被窃后向乘警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4年1月10日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并缴获大部份赃物。经南京市栖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窃的“RIMOWA”行李箱价值人民币5,562元,现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及其所持车票和购物发票复印件、银行卡交易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破案说明、归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摄影照片、视频监控截图、情况说明,南京市栖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另有铁路旅客详细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旅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岳奇志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 郝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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