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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刑初字第58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23
摘要:(2014)松刑初字第5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4)松刑初字第5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4)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潇燕、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8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沪HB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佘天昆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佘天昆公路进辰塔路西约300米处,适逢被害人宋世彬驾驶未依法登记、加装动力装置且未按规定在车身粘贴反光标识的人力三轮车沿佘天昆公路同方向行驶至上址。由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车辆时疏于观察前方道路情况,致使其所驾车辆车头右端追尾撞击宋世彬所驾三轮车车厢后左端,宋车受撞击后又与道路右侧行道树相撞。事故导致宋世彬当场死亡,二车受损。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宋世彬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110报警,并留在原地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检验报告书、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简项信息、相关车辆机动车登记信息、警情详情、案发抓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能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向法院预缴了赔偿保证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某在社区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钱 莹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解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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