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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刑初字第45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23
摘要:(2014)虹刑初字第4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
(2014)虹刑初字第4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4]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月23日8时许,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街道辖区公安、城管、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共同至本市车站北路625弄弄口附近进行街面乱设摊联合执法整治。在对被告人魏某违规经营的早点摊位清理过程中,魏拒不配合,多次拉扯、推搡执法民警和城管人员,并甩手击打民警陈甲、季某某,致陈甲、季某某头面部软组织挫伤,致多名群众围观,交通堵塞,造成恶劣影响。随后,被告人魏某被民警带至派出所。案发后,经验伤,陈甲、季某某软组织挫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甲、季某某、朱某、苏某、董某某、陈乙的证言及现场执法录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14年5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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