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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刑初字第49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23
摘要:(2014)闸刑初字第4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4)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
(2014)闸刑初字第4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4)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自2013年7月起担任上海衣恋餐饮有限公司闸北大宁店员工并兼有代缴营业款的职责。同年11月26日13时许,徐某某按店长指派携带营业款人民币25,449元至中国银行办理缴款和兑零业务。期间,徐某某至本市东宝兴路一游戏机房内将该营业款赌博殆尽。
  同年11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挪用公司资金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陆某、方某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职务说明》、《情况说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10日止)。
  二、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玉青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龚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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