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闸刑初字第5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连广。 辩护人周晓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金融刑诉[201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连广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连广及辩护人周晓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刘连广先后向上海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申领了多张信用卡,之后开始透支使用。后经各家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刘连广仍未归还所欠款项。截至案发,刘连广共透支本金人民币77万余元。其中透支上海银行本金7万余元、中国工商银行本金55万余元、兴业银行本金11万余元、中国民生银行本金3万余元。2013年3月9日,被告人刘连广因兴业银行报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后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分别报案。2013年11月11日,被告人刘连广因上海银行报案,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区分局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刘连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归还了兴业银行人民币10.5万余元,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3.5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连广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上海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出具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材料、账单明细、催收记录,中国工商银行出具的《个人业务凭证》、《信用卡交易明细》、兴业银行出具的《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刘连广的供述笔录、户籍资料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连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后,仍拒不归还所透支银行款项,属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连广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刘连广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鉴于被告人退赔了拖欠银行的部分钱款,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连广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非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各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陶琛怡 代理审判员 周 康 人民陪审员 黄泉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龚 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