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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刑初字第29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25
摘要:(2014)宝刑初字第2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 辩护人李平,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4)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
(2014)宝刑初字第2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
  辩护人李平,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4)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李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为牟取利益,于2013年2月至3月期间,伙同王乙(已判决),利用韩国实施旅游登陆许可证,即允许乘坐邮轮至韩国旅游的外国游客未经审查入境,可在陆地旅游三天的规定,组织偷渡王跃军、王青军、王献涛、祁朝阳、林志雷、古道勤等6人,采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旅游签证、假扮旅游乘坐邮轮的方式,意图在旅游途中伺机脱团而非法滞留韩国打工。期间,由王乙负责谈妥费用、收取身份资料及办证费用提供给被告人刘某,同时收取对方存有支付偷渡费用的银行卡以及带送偷渡人员,由被告人刘某负责安排出境方式及培训等。
  2013年2月27日,被告人刘某通过芒果网旅游公司为上述六名偷渡人员报名参加从上海至韩国的邮轮旅行团。同年3月7日,被告人刘某冒用河南晶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提供虚假担保。同年3月9日、3月10日其在上海为六人发放健康表等出国证件,并进行培训,让六人谎称河南晶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奖励员工旅游,以应对警方盘查。同年3月10日,该六人在王乙带领下至宝山国际邮轮码头乘歌诗达维多利亚号邮轮前往韩国。后在邮轮停靠至韩国济州岛因被发现有非法滞留的嫌疑,而被拒绝入境,遣返回国。
  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跃军、王青军、王献涛、祁朝阳、林志雷、古道勤、刑秋各、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吴甲、吴乙、王甲、牧某某、王乙、蔡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银行交易明细》,《收据》,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查询系统关于境内旅客查询的《简要信息》,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根据调取的视听资料制作的视频截图,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大韩民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分别出具的书面函件,歌诗达维多利亚号邮轮提供的《消费订单》及其工作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与他人结伙,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着手实施犯罪过程中,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出入境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日起至2014年5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杨 斌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朱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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