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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138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4-28
摘要:(2014)浦刑初字第13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 辩护人伊建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1275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
(2014)浦刑初字第13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
  辩护人伊建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1275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辩护人伊建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5日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与潘甲、潘乙、龙某、王乙、薛某(均已被判决)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郑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三新路路口,搭乘被害人王甲驾驶的摩托车,并要求被害人王甲驾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沪南公路沈庄车站搭载薛某,后由龙某驾驶轿车在本区周浦镇沈庄村中心卫生室门前无名小路上,故意贴靠被害人王甲驾驶的摩托车,被告人郑某某与薛某趁机拉拽摩托车,致摩托车失去平衡倒地。尔后,被告人郑某某以手指骨折为由,要求被害人王甲带其去本区周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潘甲、潘乙、龙某、王乙则冒充家属、朋友要求被害人王甲赔偿,骗得王甲人民币2,900元。
  2013年3月25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与潘甲、潘乙、龙某、王乙、薛某采用上述手段,在本区周浦人民医院骗得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3,000余元。
  2013年3月26日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与潘甲、潘乙、龙某、王乙、薛某采用上述手段,在本区亲和源医院内骗得被害人房某人民币1,800元。
  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郑某某与潘甲、潘乙、龙某、王乙、薛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再次行骗时,潘甲等人被跟踪守候的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郑某某于2014年1月22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王甲、金某某、房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潘甲、潘乙、龙某、王乙、薛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郑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4年9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美玲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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